湖南省公安交警总队发出通告 严禁驾校以贿考为名骗取学员钱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07:50 长沙晚报 | |
·省交警总队规定驾校凡“闯禁”停考1个月 ·学员注销学习证两年内不得报考 ·教练员注销教练证 本报讯 在驾驶员考试中,部分驾校明以贿考为名,向考生收取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暗中行中饱私囊之实,使本来公平正直、自律的考验员无端背上黑锅。对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日前发出通告,严禁驾校以贿考为名骗取学员钱物。 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些驾校以向考场考验员行贿为名,强行向每车学员收取100元至300元不等的额外费用,引起了学员的强烈不满。同时,在交警总队下辖的考场内也不断发现和查处驾校或学员代表试图贿赂考验员的违纪行为。为此,省交警总队于近日发出《关于严禁以贿考为名骗取学员钱物的通告》,通告指出,以上种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考场形象,影响了公正执考,败坏了考风,助长了投机取巧、自欺欺人的歪风,以致降低驾驶员质量,最终危及交通安全。 为遏制这股歪风,规范驾校管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重申:禁止驾校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向考场工作人员馈赠红包礼金、有价证券、物资,以及宴请考场工作人员和邀请参与营业性娱乐场合活动;禁止驾校及其工作人员以贿考为名向参加考试的学员集资,收取除考场食宿费、考场训练费以外的额外费用;禁止将红包礼金及香烟等物携带入考试车驾驶室,违者以贿考论。通告规定,凡“闯禁”的,所在驾校一律停止受理报考1个月;教练员参与的,一律撤消教练员资格,注销教练员证;学员代表牵头组织的,一律注销学习证,滞留档案,两年内不得报考。不仅路考如此,科目一、科目二的考试也参照该通告执行。 通告还公布了举报受理电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0731-4068000、4068035;岳阳考场:0730-8521958;常德考场:0736-7898401;衡阳考场:0734-8593236;益阳考场:0737-4390177;怀化考场:0731-4068035。 (本报记者 千灵坡 通讯员 唐 黛) | |